业主应在何时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时间:2023-05-07 10:22:02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风险警示】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请注意,此处的工作交接按双方约定办理。为避免发生争议时,因双方未达成一致而导致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宜达成协议,并明确时间、程序等,工作交接的要求和其他事项。例如,可以达成以下协议: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三日内,员工应按照诚信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返还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员工应负责保管、使用或控制与公司、管理和运营有关的所有文件和文件的正本和副本;(2)公司客户及其他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信息;(3)包含公司数据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和其他存储设备;(4)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工作工具、工作服、设备等办公用品。如果员工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接义务,公司有权暂时不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员工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超过三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应付的员工和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如果工资和经济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员工仍需赔偿损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雇主应将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至少两年,以备将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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