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雇主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应符合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内容、公开或通知的条件。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等事项的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或重大利益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执行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通过协商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决定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布或者告知劳动者。“
以不称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
一般来说,单位应该是“不称职的”“要终止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该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工人不能胜任其工作;
2。当工人不能胜任工作时,劳动合同不能立即终止,需要办理培训或工作调整手续;
3。应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雇主将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雇主需要支付雇员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
提示人力资源部:
1。用人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告知员工。
2。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对劳动者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称职行为承担两次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职位调整不需要工人的同意。
3。岗位调动应合理。虽然法律规定,不称职的员工需要先接受培训或调任,但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调任以及调任到哪个职位的标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雇主有权作出任意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用人单位的工作调动不是一种随意的调动,而是应该从更合理、更真诚地对待员工开始。雇主提供的职位应使其尽可能胜任,以便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例如,它故意提供工人不称职的职位,或者存在明显的恶意问题,因此存在因员工仍然不称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风险。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终止劳动关系属于“不称职”,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五点:
1。有证据表明员工在培训或工作调动前后不称职;
2。有培训或工作调整的证据;
3。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4。通知应提前30天发送,或在发放一个月工资后的同一天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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