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国家征地补偿、以人头补偿还是以承包田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用以征收的土地的地类和面积计算。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折价补偿。
(一)纠纷大都具有乡土社会性质
所谓乡土社会性质是基于与市民社会相比较,乡土社会的规则观念相对淡漠,往往存在民间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相关民事行为不规范。不少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使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此外,流转合同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约定不明,致使合同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和担忧,并成为了潜在的纠纷隐患。对于某些纠纷的处理,法律虽然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外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却很难处理,即使法院支持“外嫁女”有承包权,但是很难执行。此外,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判决后,流转后的经营者往往无财产可供执行,地上附着物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缺乏管理,剩余价值较低,难以赔偿农户的损失;而农户未得到赔偿,大多数又不愿意复耕,造成新的损失,社会矛盾难以消化,容易引发群体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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