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应以哪一份的效力为准
时间:2023-03-11 21:32:13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通常有两份相冲突的合同,一般判断是以后形成的合同为准,但是在阴阳合同的条件下,并不能这样简单判断。

很多真实价格的阴合同是签订在前,用于备案的阳合同是签署在后。所以,并不能简单地认为以在后且经过官方备案的以哪份的效力为准,要看哪份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看双方发生争议后对哪份合同有效的主张,如果双方对此主张一致自然没有争议。如果双方对以哪份合同为准有争议,就要看具体合同内容判断了。

一、二手房买卖怎么判断成交价格合同

对于阴阳合同的认定,一般情况下

“阴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阳合同”是各方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而订立,该合同虽然经过了备案,但其合同内容中的房屋价款部分,是为了较少纳税而做出的约定,该房屋价款不仅非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确实存在恶意串通,规避税务征收等损害国家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行为,故“阳合同”关于房屋价款的相关约定,应认定为无效。但房屋买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即以“阴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房屋价款。

二、企业收购价格如何确定

股权收购款的支付价格,有平价、低价、溢价以及零价格转让。实务中,个别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转让价格不干涉,听凭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但大多数工商登记机关均以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加或减少为由,要求平价转让,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解决此种难题,实务中,一般会制作两份股权收购协议,工商登记机关一份,股东自己留一份。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是平价转让,股东自己留的是低价或溢价,甚至零价。不过,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协议上一般会写上这样一句话,以做好两份协议的衔接。此份股权收购协议,仅为办理工商登记所用。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工商登记机关对此特约条款,一般不作干涉。股东自己留存的股权收购协议中,也会在鉴于条款中列明:本股权收购协议系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两者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上述两份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尚有争议,对于内资收购来讲,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尽管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应单纯以协议未经备案而确定其无效。

所以,企业收购价格,根据企业资产情况由双方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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