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一、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
2、客观上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的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不进行解决;
3、主体是对绑架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是故意。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以及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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