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租赁房屋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或房产调换的补偿方式,二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拆迁租赁房屋涉及补偿安置和解除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表面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的,所以拆迁部门在拆迁时也会一并考虑。依法拆迁是合法行为,是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
若租赁合同中对拆迁事项有具体的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若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拆迁事项的具体约定,应按照公平的原则,在承租人因拆迁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出租人,应当给与承租人补偿。而在实践操作中,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没有达成协议,被拆迁人也无法从拆迁单位获得货币或房屋的补偿。
一、拆迁导致部分承租人损失惨重怎么处理
现实中,政府征收行为要与承租人利益直接挂钩,主要是看租赁期内是否受政府征收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解除合同,还有租赁期内进行的装修等补偿问题。承租人虽不是被拆迁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拆迁活动势必会影响到房屋承租人的居住、生产经营和生活,势必给其带来损失。对承租人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与征收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密切相关。住宅类房屋征收中,租赁关系复杂,征收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多,涉及亲情、居住权等问题,拆迁容易导致恩怨深厚的纠纷。住宅类房屋征收中,补偿项目归属容易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该条例的附则规定,在征收条例实施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
因此,在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以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如果涉及有承租关系的房屋,需要按照原有的条例签订拆迁协议,这时承租人是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主体。而在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之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承租人不再是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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