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夫妻双方有权利在达成离婚协议之前,先行完成离婚程序,然后再就涉及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分配的具体事宜提起民事诉讼。
若该项离婚协议属于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且双方都愿意暂时搁置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那么他们就有权等到夫妻关系解除之后再另行处理相关事项;
反之,倘若离婚协议由法院判决产生,则法院并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离婚过程中同时解决所有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