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指示精神,省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联合发出通知,就哪些普通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购买住房时间该如何确认、个人销售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如何申请免税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通知中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住宅小区建容
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对于购买住房时间的确认,通知中规定,个人购买住房、其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时间先者为其购买房屋时间。
个人2005年6月1日前销售其购买的住房,2005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申请办理营业税征免手续的,若能提供房屋销售合同和合法有效付款凭证等材料证明其6月1日前销售住房的,按原政策执行,否则,按新政策(国税发[2005]89号)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个人销售其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申请免税时,除了应提供国税发[2005]89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居民身份证(护照);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全文4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