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有: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的父母和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配合;
二、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中止探望权,探望权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
四、恢复探视权,即暂停消失后,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有效离婚判决的行为;
五、目前实现儿童探望权的方式:
1、时间短、灵活的探望;
2、停留时间长,时间和地点可以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规定。
六、离婚双方可以约定探时间、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的法律原因有哪些
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的法律原因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未按协议或判决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地点,严重影响子女的生活和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同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教育制止的;
8、其它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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