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依据国务[院有部门的规定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
2.实行改制的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
3.改建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改建企业也可以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为个人投资。
4.企业改制时,原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在职工自愿或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为对改制企业的投资。
5.其他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拟改制的企业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债权人持有拟改制的企业的债权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的,改制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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