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和社保是没关系的,不能因为患有癌症就少交。
一、教师患癌症可以请多久的假
教师得了癌症可以办理病休。教师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休假申请。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连续请病假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连续请病假1个月以上者,须附医院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外,诊断证明、病历、检验报告单等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县级限县人民医院)提供。教师连续病休1个月以内(含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单位的平均数发放。除身患癌症、精神病或其他重症疾病并经教育局审批的长期病休人员外,其余超过1个月的非重症疾病病休的,应扣发休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长审批;病假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审批;病假1个月以上至一个学期内(含一个学期)的,除经校务会集体研究审批外,还须报局人事股审批。危急病患者可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癌症、精神病等其他重症患者,需长期休假(超过一个学期)的,本人或家属出具书面报告并提供详细的病历、诊断材料及病情认定书等,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审批,经本人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行政公章后由报局人事股审批。
二、怀孕办离婚怎样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
怀孕时离婚孩子归谁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怀孕中的胎儿当然是无需去考虑抚养权归属的,待出生后再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对于已经出生的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可以协商孩子由谁来抚养。但一般孩子在两周岁以下的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年度限额
特殊病种门诊一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次,二级医院为640元/次,三级医院为880元/次,一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为200元/次,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为440元/次。报销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按90%支付他特殊病种按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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