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合同终止权的法律程序如下:
1、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
2、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3、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
4、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要办理手续才能生效。
一、民法典上规定的解除债权债务合同的条件
1、《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3、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5、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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