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过错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根据民法典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当然应该承担丧失要求居间报酬及承担给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这条规定似乎表面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是P2P平台作为居间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过失不在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民法典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不管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P2P平台作为专门的撮合借贷交易的平台,具有专业的经验和能力,所以其注意义务、注意能力相对于普通的居间人应该更高;再次,要求受害人证明平台主观是否是故意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所以规定P2P平台应该对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有其必要性、合理性,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不少法院的判决也支持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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