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两种情形: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搬迁期满后。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拆迁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回来了,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撤回,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向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评判。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仍不满意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执行裁定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内容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对行政裁决有合法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越权、滥用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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