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代理服务:
涵盖了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各项问题,例如参加重要的诉讼活动、展开深入的调查研究、协助获取所需的相关证据资料,以及参与法庭内外的激烈辩论与协调调解等环节。
在此类服务中,律师的主要职责在于代表客户参加各项诉讼活动,但并不对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的实体权益作出明确的声明或者表态。
因此,委托人无需给予此类代理律师额外的特别授权处理权。
2.特殊授权代理服务:
当委托人希望委托律师全权代理针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策并发表明确态度时,应当选择特殊授权代理服务。
在此种情况下,律师将被赋予更大的权力,包括代替委托人提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提起反诉及上诉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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