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预售合同是在房地产预售环节中产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该类性文件主要适用于在新建的商品房尚处于未完全完工阶段时,开发企业可以通过销售中心向有意向购房者提供预售房屋的服务。在完成预售合同的签署程序后,开发企业将有义务将此份合同提交至当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然而,对于那些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预售合同,必须待到整栋建筑工程全面竣工并启动正式交付出租或出售之后,同时购房者已全额支付了所有应付款项,方可进行相应的过户手续。在办理房产证明的过程中,房地产管理机构的相关部门会对每套房屋的面积进行统一的重新测量和绘图。若签署的是预售合同,那么开发企业就需依据实际测量得出的面积来制定补充协议,以保证最终办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保持一致。
如若出现差异,一般的处理方法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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