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利人在行使相邻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行使相邻权利的前提是相邻权利人必须使用相邻其他方的房地产,否则不能用水、排水、通过或铺设管道,或者虽然不能使用相邻其他方的房地产达到上述目的,但成本过高;
2、使用对方不动产时,如果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必须选择损害最小的方案;
3、造成相邻他方损失的,必须支付赔偿金。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道等原因使用相邻房地产的,应当尽量避免损害相邻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人可不可以申请查询
房地产权利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不得披露非法使用权利人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房地产、因房地产民事纠纷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准利害关系人有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意向,或者拟对房地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查询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同情况等登记情况。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材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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