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常理由不交物业费被起诉,如果败诉的话,物业费还是要正常交,而且长期不交物业费的,很可能违反了物业合同中的条款,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业主败诉的话,需要支付诉讼费。所以业主无正当理由应该缴纳物业费,如果以没有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物业管理为由不交物业费的,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五年不交物业费业主被起诉
经查明:被告胡某是常德市武陵区某小区业主。原告与被告A物业公司于2008年11月8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每平方米1.2元/月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在入伙时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办理入住手续后的第二年开始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1.5元向被告收取;二次供水的住户需交纳200元的加压用电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共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0806元、二次供水加压费1200元、维修基金1500元共计1350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2010年至2015年欠交物业管理费10806元,二次供水加压费1200元,维修基金1500元,以上共计13506元;
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取得物业服务资格的物业服务公司。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主要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约。原告已经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就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相关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经交纳相关的维修基金的观点因原告有没有认可,而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0806元、二次供水加压费1200元、维修基金1500元,共计13506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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