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满服务拒缴物业费
2008年4月20日,重庆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一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向黄桷湾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于每月25日前,按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和能耗公摊费用。签订合同后,物业服务公司依约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然而,对于物业公司的某些服务,少数业主并不认可。被告人秦小姐便是其中之一。由于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她拒绝缴纳物业费。
据物业公司统计,秦小姐从2010年6月起至2013年10月期间,没有缴纳过物业费,对物业公司的催费通知也置之不理。不久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小姐支付物业服务费1272元及公摊费164元,同时,按照约定缴纳违约金。
业主索要精神损失费6万
庭审中,秦小姐承认拖欠物业费及公摊费的事实。但她表示,自己并没有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原告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也存在很大问题,如小区保洁卫生做得不够彻底,公共绿化及公共设施损坏未及时维护,对其他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堵塞消防通道、私自拆除承重墙、小区违规停车等行为未予制止。
秦小姐表示,如果物业公司按其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她愿意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也认可欠缴物管费违约金计算标准,但她不同意缴纳违约金。她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给她造成了精神损失,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
法院:恶意拖欠物业费,违法
审理后,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秦小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秦小姐以其与物业公司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缴物管费及公摊费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对于秦小姐以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损坏公共设施为由拒缴物管费及公摊费的行为。法院认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设施的维修应属于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小区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后,物业公司应及时办理维修事宜。但限于秦小姐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上述公共设施的维护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此外,物业公司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各项义务,即使客观上可能存在瑕疵,但秦小姐的辩解意见也不构成其拒交物管费及公摊费的合法理由,故被告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
对于秦小姐要求支付的精神抚慰金6万元,法院认为,秦小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法院不会对其该项请求处理。
法院判定秦小姐5日内支付物业公司2010年6月至2013年10月间物管费1272元、公摊费164元及违约金。如5日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