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有二种类型
第一种
董事会成员变更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规定一致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董事变动备案表注3》
3、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4、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室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第二种
董事会成员变更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条款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
5、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6、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7、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一、注意事项
1、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属单位原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进行核对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印章。
投资人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被委托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写明同意公司变更某登记事项及修改合同和章程。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会成员签字,董事会成员签字人数应符合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如某公司章程规股权转让需经全体董事出席并一致同意方能通过,故该公司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字才能生效。
3、表式由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专窗领取。
4、主要列示合同、章程变动情况对照。对照表应由投资各方盖章、签字,并需经原外资审批机关确认。如不涉及合同和章程变更的,不需提供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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