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和后续治疗费能否同时申请
时间:2023-06-08 21:14:24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伤残鉴定和后续治疗费能否同时申请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

1、当事人只有进行了伤残鉴定,才能享受到相应的伤残待遇;

2、如果伤残鉴定完毕之后,旧伤复发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后续的治疗费用,只有在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才有给付的依据;

4、当事人具体可咨询司法鉴定部门,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但是在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在治疗尚未终结,同时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鉴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但从立法本意和精神以及便民考虑,应允许后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同时申请鉴定。

伤残鉴定并非以所有治疗完全结束为必要,后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鉴定并不冲突,可以同时申请鉴定。

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该解释并未将其列为选项择性项目,不能择一弃一。

二者同时主张并不矛盾,也符合立法精神和当前司法为民的宗旨,亦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后续治疗费如何鉴定

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证明,受害人即使已经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受害者确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进行二次手术的。同时,又因其仅一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受害者会处于索赔的两难境地。

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因此,如果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一并起诉,现在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需要的陪侍人员数量、甚至出院后还需要恢复休息多少天都可以出鉴定意见的(需要先做出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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