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事先准备的刀具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时间:2023-03-07 16:52:50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7年年底,王-海委派店员姜-华及被害人李-东等人在县城搞以旧换新家电促销活动,为保证货源,王-海事先向厂家订了6台彩电并通过货运站发货到县城货运站。第二天9时许,王-海通知姜-华到县城货运站提货,姜-华支付了42理工作元的托运费,王-海得知托运费价格后认为太贵,便与货运站交涉,货运站同意退每台3元的托运费,姜-华在返回县城货运站取退款时,与货运站的工作人员即被告人贾-贵及李某、王某等人发生争吵,李某、王某想用铁棍殴打姜-华,被贾-贵制止。姜-华吵架后认为吃了亏,便邀集了付-平、付-仁等人,被害人李-东得知后也赶往货运站,姜-华及被害人李-东等八人在汽车站门口聚集,被告人贾-贵得知姜-华聚集了一伙人后,便到货运站房间内木箱里拿了把刀放在床上叠好的被子里,尔后又继续卸货,卸完货后贾-贵坐在店门口休息,此时姜-华带领被害人李-东及付-平、付-仁等八人到达货运站,被害人李-东上前要贾-贵跪着赔礼道歉,并用手掐被告人贾-贵的颈部,往墙上挤,姜-华等也参与殴打贾-贵,李某、王某见状上前帮忙,被围殴,贾-贵被打倒在第一只店面门口的地面,贾爬起来往店内退,李-东等人追过来继续殴打,打斗至店面内的房间时,被害人李-东从后面拦腰抱住贾-贵,贾-贵从床上被子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朝抱住其腰部的被害人李-东捅了一刀,刺中李-东的右大腿,李-东松开手,此时贾-贵见对方付-平持铁棍站在房门口,便又持刀追付-平,追到第三只店面时,贾-贵将刀扔在第三只店面内,尔后逃离现场。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李-东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右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分歧】对被告人贾-贵行为的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意见一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得知对方聚集一伙人后,积极准备好刀具,并持刀朝抱住其腰部的被害人捅,即被告人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意见二认为不构成犯罪,系正当防卫。其理由是被告人系在遭被害人及其同伙殴打的情况下,才拿出刀具,持刀朝抱住其腰部的被害人捅了一刀,被告人具有防卫的目的。此外,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认识外界的范围会缩小,自控能力会减弱,往往不能正确评价侵害的强度和防卫的强度,因此防卫人认识到自己的防卫强度是反击和制止不法分子所必需的就可以了,故被告人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意见三认为具有防卫过当情节,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防卫的目的,但其受到的不法侵害强度相对较缓和的,其刺杀行为超越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需要,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系防卫过当。【管评】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紧急救助措施,必须符合五个要件:一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的,二是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三是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四是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五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是在防卫过程中制止不法侵害时超过必要限度,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因超过必要限度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已经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罪过的心理,应负刑事责任,这种行为前提是正当的、合法的,但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后果来看,则是非法,故防卫过当具有防卫性和过当性二重性。现结合本案的案情发生、发展等几个阶段,从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首先,在本案发生的初始、起因阶段。被告人因收取托运费用的小事与姜-华发生争议,在争议的过程中被告人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王某、李某想用铁棍打姜-华,但被贾-贵拦住了),被告人事先主观上并没有主动挑衅侵害对方的故意。

一、抢劫罪其他方法的认定是怎样的

这是属于局部性兜底条款。任何法律都需要适当的弹性,以期适应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同时,在对某一用语作出解释时,应当在问题的体系内解释,同时使之与体系内的其他用语相协调。因此,此处的“其他方法”应与前两种手段具有质的同一性,指与“暴力”、“胁迫”的危害性相当的、会导致被害人难以反抗的、通常会被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笔者认为,“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故意施加某种力量或强制,使其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

如:使用药物麻醉、用酒将被害人灌醉、使用催眠术等。若被害人处于该种状态与行为人无关,而行为人只是利用了这种状态,乘机取走财物的,则不是抢劫罪。如:李某骑车过快,不慎将一名老者撞倒,老者受伤倒地动弹不得,其包裹甩在一旁。李某起身后,捡起包裹,迅速骑车离开。此例中,李某只是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而非故意制造这种状态,因而李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再如:王某流窜作案。一日来到了站台上。此时,一列旅客列车缓缓进站,王某看见一名旅客将手搭在车窗外,其手腕上带着一块名贵手表。王某迅速冲上前去,一把将旅客的手表拽下,逃走。显然,与行为人相比,旅客处于不利地位,处于不能立即反抗或难以立即反抗的状态,王某利用了这种状态,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常见的情况如行为人出于杀害、伤害或强奸等目的使被害人昏迷或死亡后,又见财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则属于盗窃罪(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实践中,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其他方法经常会被行为人共同采用,如色情诱惑抢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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