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砸门被反杀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时间:2023-06-11 10:40:29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是发生在春节前后,犯罪嫌疑人唐某在朋友聚会回家途中遭醉酒男子李某湘辱骂,随后双方进行了争执,而后李某湘又持刀砸唐某家的门后与唐某打动中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2月10日,唐某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检方批准逮捕,被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3月13日,唐某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一、持刀砸门被反杀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起诉书显示,警方侦查终结后,于3月1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永胜检方受理后,报送丽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丽江市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由永胜检方办理。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

检方认为,唐某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如何区分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在于防卫人有无伤害侵害人身体的故意;换言之,即正当防卫人为了使自己免遭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予以身体打击(伤害)的防卫行为,不能有伤害侵害人身体的故意。在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认定防卫人在对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过程中,有否对侵害人直接打击(伤害)的故意,成了判定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

刑事法律中,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对于正当防卫,首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其次,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从轻处罚。

防卫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必需掌握以下几点: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这五种不法侵害行为是明确规定造成死亡不用承担责任情况。

对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一个扩大化理解,只要掌握:

1、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2、危及的是人身安全,不是财产安全;

3、必须是暴力的不法侵害,都可以不用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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