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影响采光怎么赔偿
因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三种承担责任方式当事人均有权主张,人民法院也均有权判决适用。审理的法院应结合当事人举证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用那种责任。
结合相关判例,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二)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二、采光权的内涵
采光权(也称为日照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得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构造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分析采光权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采光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具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二)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者基于相邻关系而应当获得的日照利益。
(三)采光权的内容是限制邻人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
(四)采光权的本质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三、如何维护居民住宅采光权
(一)合法权益通过正规渠道维护。凡因项目建设影响周围居民住宅采光引发纠纷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住户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当居民的采光权确实受到影响,居民权益的维护、诉求的解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避免采取不正当、过激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将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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