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依法可从轻处罚.
理由如下:1、刚刚庭审已经查明,此次以色相诱惑敲诈被害人的犯意,是王男和黄女提出的,是在他们两人商量好后,才邀被告帮忙的.这也就是说,被告不是主谋.2、选择被害人为犯罪对象的是王男和黄女.因为黄女曾从事色情行业,和被害人有过色情交易,只有黄女认识被害人,而王男和黄女又是男女朋友关系,选定被害人是他们二人已经商量好的.3、为实施犯罪租赁房屋的主意是黄女提出来的,而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害人的也是黄女,最终将受害人诱入出租屋的也是黄女.4、为犯罪准备工具是王男的主意,为获得犯罪所得去银行办理存折和借记卡的也是王男.5、主动利用色相亲自勾引被害人的是黄女,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关键因素.6、用凶器威胁被害人的是王男,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搜出500元钱和银行卡的是王男,而威逼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并亲自到银行ATM机取得钱的也是王男.7、收到、掌控被害人的钱、证明和借条的是王男,要被害人将所谓的欠款打入王男已经准备好的存折中的,也是王男.8、回到海南后,和被害人联系要被害人把钱打入存折的还是王男,指挥被告带着证明和借条并给被告出路费于06年1月22日来南昌要被害人将借条上的钱打入存折的是王男.
综上,在实施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和指挥作用的是王男和黄女,被告是次要和辅助地位.因此,被告可认定为次要的实行犯,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从轻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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