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时间:2023-03-25 10:32:32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一般免责事由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如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一、开发商在预售方面有哪些责任

1、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法律责任。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房屋已实际交付但不能按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法律责任。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是买方的权利、卖如约办理,一般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协商不成允许退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质量不符合的,应由卖方采取补救措施,对房屋进行修理并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如果房屋存在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的应当允许买方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二、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

肇事逃逸的交强险该赔偿,但第三者商业险不给赔偿。因为肇事逃逸属于免责事由。

如果购买了其他商业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肇事逃逸属于免责事由的,其他商业保险也不会进行赔偿。但要注意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未尽上述义务的,则免责条款无效。

三、房屋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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