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有:
1、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
2、政府行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情形,如果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了禁运法,合同无法履行;
3、社会形象异常,一些意外事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不可抗力虽然是合同的免责理由,但法律很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原因作出具体的列举规定。
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制定不可抗力条款时,可以列出各种不可抗力原因。
合同违约免责事由
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都需要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法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
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注意以下问题:
(1)不可抗力条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条款具有强制性,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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