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购买交易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况,一般说来并不涉及到法律责任,这是由于此类行为更多地被视为违约行为。在此过程中,如果出卖方已经接收到催促通知,并在三个月的适当期限内交付了房产,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卖方赔偿逾期部分的经济损失;反之,若在催促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无法按期交房,并且出卖方未能给出恰当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房者便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将由出卖方承担。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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