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投资入股是否交纳营业税?
时间:2023-08-18 19:33:08 4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如果以房地产投资出资,参加投资者的利益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用房地产投资出资,收入固定利润的,需要支付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征收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准》(国税信[1997]490号),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征收固定利润的,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按照服务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即获得的固定利润按5%的税率支付服务业-租赁业的营业税。此外,提醒广大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后,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应一并申报。

以房产投资入股如何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结合国税函[1997]490号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从以下四个层面掌握文件精神: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单纯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在中华共和国地区出示本规章要求的劳务公司、出让无形资产摊销或是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和本人,为增值税的经营者,理应按照本规章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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