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邱先生通过房屋中介花费50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虽然当时并没有房产证,但是房主承诺,房产证下来后,将会第一时间给邱先生办理过户。邱先生:物业给咱打电话说办理房产证,咱就赶快找中介,这时候中介说了,找不到人,我们就开始打听。
不打听不要紧,邱先生一打听,才知道事情出了变故。邱先生:我说出现啥问题你说就行,他说这个房主,人已经去世了,一个突然疾病,去世了。而更严重的问题是:房主去世后,他的妻子张女士作为继承人也不见了踪影。
邱先生认为当初是夫妻二人同时签的合同,按的手印,签的合同就相当于交易成功了。也就是夫妻双方共同处理的房产了,现丈夫去世了,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张女士是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他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而不是像躲迷藏一样逃之妖妖。
在促成交易后,房屋中介向邱先生收取了一定的中介费用。并且在知道这个事情后他们也和邱先生一起想尽了各种办法去找,也上她老家去了,都找了,都找不着,消失了,跟人间蒸发一样。
继承人不知去向,房屋又涉及经济纠纷,邱先生与王经理找到当地派出所。警察:你也不能说人家是诈骗,钱也付了就是没过户。警察拒绝调查张女士个人去向。
本来是一宗简单的房屋交易,如今却因房主的突然去世,过户成了一个大麻烦。但是不管怎么说,邱先生的钱是实实在在地花了,如今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房屋中介是否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邱先生又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邱先生他们现所涉及的房屋属于限制性流通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被限制),也就是说现在邱先生的房屋交易没有如实的完成。根据邱先生与中介的合同约定,中介仍然需对邱先生的房屋交易负责,直到邱先生办理好了房屋过户手续或交易完成。若是中介不协助办理邱先生是可以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的。
另对于邱先生这套房产,真像上述银行所说被法院查封的话,这房屋实际上也就进入了限制流通的状态,从这一点来讲,邱先生购买的房屋,如果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转让,已经非常困难了。
对此,邱先生还是需要尽快到法院进行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张女士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房款。根据法律规定,若是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双方都可要求解除合同。虽然现找不到张女士,拿到钱也不那么顺利,或者非常的困难,但是将来在适当的时机,说不定邱先生还能够维护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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