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31 21:12:50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付款方式: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最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

(2)房屋面积:明确注明房屋面积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

(3)交房: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4)明确水电煤气的准确时间合同中要写明水电煤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打到使用条件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

(5)房产证办理时间: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

(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主要内容有哪些

1、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施行。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主要内容包括: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定,即若是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及政策性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若当事人的诉请标的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按照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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