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潍坊市女企业家联席会。
第二条潍坊市女企业家联席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
潍坊市妇联发起,以全市女性企业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会员)为主体自愿加入的联络协调机构,是潍坊市妇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坚持以三
个代表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推动潍坊经济发展、建设和谐潍坊为目的,加强创业指导,沟通交流,招商引资,融资合作,搜集信息,推广经验,增进友谊,促进发展,提高企业女性管理者的素质,反映企业意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潍坊市妇联的指导和
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服
务于经济建设,以提高企业女性管理者素质为目标,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企业发展的活动。
1、围绕会员在深化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提高会员的政治、文化、科技素质和管理水平。
2、组织会员去外地考察学习、招商、招工,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联系引进资金和合作项目。
3、为会员提供文化、科技、培训和咨询中介服务。
4、贯彻落实党关于妇女工作的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带领会员开展巾帼建功和巾帼文明岗创建等活动。
5、宣传、表彰企业女性管理者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推荐优秀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支具有时代特色、竞争能力强的女性企业管理者队伍。
6、努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向党委、政府反映女性管理者的意愿和要求,依法维护女性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在潍坊市胜利东街99号院内三楼(市妇联发展部,联系电话:8789017)。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照章纳税,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热心妇女儿童
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联席会集体活动。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章程》;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
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
常工作,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会员大会
负责。理事会成员经各县市区妇联推荐,市妇联批准
产生。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
准同意。
第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
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致力于民营经济发展,努力深化企业改
革,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4月30日理事大会表决
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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