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对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监督依据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
二、办理机构
毕节市审计局
三、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路242号毕节市审计局13楼办公室1304号,坐公交车7路、3路、K3路、9路在兰苑站下车,步行200米左右。
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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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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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六、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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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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