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前七日安排家属见面。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死刑前通知家属,并允许家属与临刑犯人见面,是必不可少的临终关怀。这不仅是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国家公权力对人民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
死刑犯的死法:
1、法律规定执行死刑用枪决或者注射方法。现在多采取注射方法;
2、我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
3、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执行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1、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5、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在故意杀人的案件当中,相信受害者及司法机关愿意看到的结果是事情还有挽回的余地,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即便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了死刑,其实对受害者家属来说也根本弥补不了什么。致受害者死亡的,只能说是故意杀人案件当中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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