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执行之前家里人能见面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死刑犯在行刑前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如果死刑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的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如果死刑犯的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死刑犯拒绝会见,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
二、死刑执行停止的情况有哪些
执行死刑前停止执行的情形都有: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2.罪犯正在怀孕;
3.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三、死刑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死刑执行的程序是:
1.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3.交付执行人员执行。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5.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n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n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n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n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n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n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