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计委、区物价局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原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和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自行车综合管理有关收费的通知》[沪价公[2001]029号]有关规定,结合静安区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含道路、住宅小区、商办楼等)从事非机动车停放、看管服务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非机动车收费停放点必须由专人管理,无专人管理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收费。
三、占用人行道路作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具体管理。免费停放点和收费停放点应合理配置,其中收费停放点须由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向区物价局提出申报,经核准后方可收费。
四、具体收费标准:
(一)临时停放自行车每辆每次0.60元;电动助力车每辆每次0.80元;燃油、燃气助力车每辆每次1.00元;人力三轮车每辆每次3.00元。
(二)长期停放自行车每辆每月6元;电动助力车每辆每月10元;燃油、燃气助力车每辆每月15元;人力三轮车每辆每月30元。
五、单位专用非机动车停放点如需委托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看管的,具体收费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报静安区物价局备案。
六、为学生设立的学校专用非机动车停放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七、暂扣非机动车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订暂扣非机动车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2)017号]规定执行。
八、各非机动车收费停放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点的醒目处公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价目牌,标明收费标准、服务时间等内容。
九、非机动车停放点收取停车费,应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十、对违反本规定收费的,由静安区物价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十一、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并由静安区物价局负责解释。以前本区关于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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