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定点停放管理与服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我市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定点停放管理与服务的意见
(市公安局一九九九年七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管理与服务,充分发挥城乡治保会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方面的作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办发[1999]3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对我市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定点停放管理与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区各街道居委会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不影响交通与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空坪隙地建立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封闭式停车棚和方便社区群众生活、有利社会治安与物业管理的服务性场所、治安服务站,均由街道居委会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管理,并设置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标示牌。
二、为保障车辆安全;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凡需在社区内停存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都应进入公安机关指定的停车场,点或单位内部有人守护的院内停放。对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宣传教育或采取措施将车辆移放到安全场所。
三、在上述社区停车场点或服务场所停存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由治保会接长沙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停车保管费,该费的性质为社区劳务服务性收费。收费票据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到地方税务局购领并负责管理和发放。各公安分局由治安大队(科)到市公安局领取票据,各派出所到分局领取票据并分发到各居委会,居委会负责发放到治保会。收取的费用由派出所和治保会共同管理,互相监督使用。
四、所收停车保管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治保会办公活动经费开支以及停车场点守护人员工资和基层治保人员的工资、补贴。公安机关提留所收款项的5%,其中市局治安支队和分局治安大队(科)各提留1%,派出所提留3%。公安机关提留的款项一律用于有关治保会建设的活动开支,如工作例会、年终总结表彰会、印发文件资料等。
五、停车保管收费人员应统一配带有关证件,费用的收取与使用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及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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