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实际发生了法益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未遂。
通过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已呼之欲出,那就是:首先,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其次,实际发生了法益危害结果。最后,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不作为之间具有必然或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本质而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作为形式的犯罪具有同样的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违反刑法的“作为”形态有所变形,行为人的行为完成于法益危险状态产生之前,同时行为人在这一危险状态与法益现实的危害结果之间的时空间隔中有履行特定义务的现实可能性,其履行特定义务不仅足以产生避免法益危害结果出现的可能性,还足以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抱希望或放任的态度(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相当于过失犯罪而言)。但是,行为人并不履行该特定义务,法益危害结果也符合规律地发生了。这样,行为人在法益危险状态产生之前的“作为”与之后的“不作为”结合成一个完整的行为体系,且与法益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与作为犯罪的行为一样,符合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素。因此,应当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完全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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