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内容,能够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各个构成要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其次,驾驶人员的行为中包含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甚至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多种情形中的任一行为。
至于电动摩托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行为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以确定它是否符合以上提到的任何一种情形。
例如,若电动摩托车驾驶者存在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
或者其本人在饮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
又或是从事旅客运输工作期间,严重超出了交通部门规定的速度限制,那么这些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然而,如果电动摩托车驾驶者并未出现上述行为,或者并未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那么电动摩托车本身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电动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以及电动摩托车驾驶者是否确实在道路上驾驶,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准确的判断。
如果电动摩托车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并且驾驶者有上述危险驾驶行为之一,那么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电动摩托车的驾驶者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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