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工伤后不幸复发的条件是什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一年后,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对复检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检鉴定,受伤职工因身体原因不能申请初次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其近亲属可以代表其申请
第十九条重新鉴定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鉴定条件:
1.因工伤需要继续接受工伤治疗的受伤情况的变化在评估残疾等级后,他可以在工伤保险计划实施前申请旧伤复发评估
2,因职业伤害或首次诊断出职业病的职工或退休人员为本市职业单位、户籍单位,或经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并出具变更老职工缴费方式的通知,原伤害或职业病情况发生变化。如果需要继续工伤治疗,可在实施工伤保险协调后,提交确认旧伤复发的申请,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城市首次被诊断为职业病并在城市有永久户口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职业伤害或职业病发生变化。p>4.如果员工在退休后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并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1级至10级残疾,可以提交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5.鉴定法院、其他机关或个人委托的旧伤复发
6.旧伤复发复审鉴定申请的复审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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