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家机关在职以及离、退休人员去世后,首次实行了一项制度: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
具体而言,对于全体烈士以及因公伤亡者而言,其抚恤金的计算方式为:
在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础之上乘以20倍,再加上个人生前四十个月内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用。
而对于病故者来说,同样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只是将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替换为相关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用即可。
此外,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要的资金也将继续维持原有的渠道进行解决,以便保证流程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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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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