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和诊疗项目:
参保居民就医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一)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乙类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由个人自付20%;
(二)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实行最高支付限价的,在最高支付限价内,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因病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55%;
(三)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
温馨提示:
药品和诊疗项目相对于原新农合和原城镇居民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有所扩大,乙类项目虽然先由个人自付一部分,但乙类项目原来大多不在报销范围,所以该项调整参保人员医保整体待遇是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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