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负债人之父未能及时偿还其所借款项,作为债权人的女儿可以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请求债务人的父亲继续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包括偿付全部借款金额及相关利息费用(如借款协议有明确约定者)。倘若债务人之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女儿可依法采取相应弥补措施,例如请求还款方支付逾期利息或透过司法程序请求法院判处债务人偿还其所欠债务。若借款协议已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而债务人之父仍未按时履行还款责任,则女儿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有权催促债务人在适当的期限内归还给债权人本人。若债务人始终未能履行其债务清偿责任,女儿则应依法向有权管辖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下令债务人偿还其所负债务。实际处理过程中,建议女儿优先尝试与债务人之父进行友好协商并寻求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果再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债务人偿还债务。若债务人之财富确实无法充分满足其债务清偿需求,女儿亦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从而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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