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一般情况下,对于标的不足以中级法院管辖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一般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若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或案件事实复杂等情况,则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这个期限还有可能根据案件情况经批准延长。民间借贷的二审案件:如果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一般案件都会在上述审理期限内审理完毕,但是如果案件涉及鉴定、公告等特殊情况,那么鉴定期和公告期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会造成审结期限的延长。所以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自立案拿到判决书的时间从三个月到一年甚至更久都均有可能,所以提醒各位当事人做好对审理期限的预期,以便合理安排时间。
一、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3、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特别规定
1、特别程序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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