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
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
包括: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租客拖欠房租如何处理
租客拖欠租金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是恶意欠租,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亦可以采取诉讼途径追讨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二、公司不给房东押金怎么办?
托管公司跑路,没有给房东付租金,房东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租客搬出,其租客产生的损失由房屋中介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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