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与不予受理有何区别
时间:2023-07-22 18:01:52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予立案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1、不予受理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2、不予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下列起诉、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销案与不予立案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是:销案是指一个案件被破或由于某些因素了结不再查探。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不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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