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案件如下: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原则是什么
一行为一诉是指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该原则之所以产生,是行政诉讼中要求原告的起诉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是人民法院为了能够有针对性地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针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和判决方式制定的规则。但是在当事人的起诉中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不应该径行驳回起诉,而应当向原告释明,在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时再驳回起诉。
一行为一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针对同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关联的诉讼请求,但不能针对不同被告作出的多个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在同一行政案件中,针对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二、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事和人订立颁布普遍性规则的一种行为,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之后,结果会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分为:一,羁束性的行为;二,自由裁量行为;三,要式行政行为;四,不要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不可诉的行为,不能够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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