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纠纷中的效力性规定由谁提出?
时间:2023-06-19 21:03:15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合同纠纷中的效力性由合同的当事人提出,法律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一、民事诉讼的标的有几种类型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

1、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

2、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

3、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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