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路径有两种,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根据上述规定,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如果案件到法院阶段,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鉴定,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若二级,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一,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由此可知。因此;
2,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如不提出,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
3,卫生局委托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或自己没有过错,也无需提出申请,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同级甲等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当事人和医院共同委托进行鉴定、二项内容举证,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法院可以委托进行,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之一。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卫生部强调,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经患者同意后。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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