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作案工具就是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和工具。此案王某多次开车伙同他人流窜实施入室盗窃,这辆汽车在客观上起到很重要作用,应属于作案工具。但对于作案工具并非均予以没收,某件物品是否属于作案工具只能由法院作出判决,《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人如此,对附属于罪犯的作案工具也是如此。此案法院判决没有提及汽车,所以不应当没收。
一、什么是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
例如:冷兵器,热兵器,易燃易爆物,开锁工具和交通工具等。
二、作案工具的认定标准
从如下两个方面考虑作案工具的认定标准:
1、可操控性标准
物之类型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类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为工具,必须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
(toolsing)指动物利用外界物体作为身体功能的延伸,以达到某种目的。既然为身体功能的延伸,因此,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须可以被行为人所操控。那些从物理特性上来说,不能被行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称之为工具的,就更不能认定为作案工具。例如,实践中较易碰到,也较为典型的即房屋。
2、犯罪对象标准
物之用途即工具体现为具体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对象为标准,可分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如汽车既可以作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为杀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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